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