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