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