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