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失去生活来源的,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优先给予救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