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