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