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