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