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