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住宿、餐饮等两项以上有偿旅游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