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