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