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