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非法中介活动;

(四)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六)从事侵犯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七)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八)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九)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