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