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校建设与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