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