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均衡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实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县以下的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工程,保障农村教师住房基本需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