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县以下的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工程,保障农村教师住房基本需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