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