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