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