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