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