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的;(二)滥用审批权限的;(三)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