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章 技防预警与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