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