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