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第三十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