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竹材的,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本条所称木竹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竹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