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工程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筹设计,适时建设,并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