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便捷高效的安全检查设施,依法对乘客及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实现安检互认,提高安检通行效率。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