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划定、公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