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造林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绿化造林事业。绿化造林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任期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