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造林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绿化造林事业。

绿化造林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任期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