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化造林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主要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按规定征收的育林费;(三)按规定收取的征用、占用林地中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五)宜林荒山使用权出让金;(六)煤炭、烤烟、造纸等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资金;(七)各种贷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