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化造林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主要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按规定征收的育林费;

(三)按规定收取的征用、占用林地中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五)宜林荒山使用权出让金;

(六)煤炭、烤烟、造纸等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资金;

(七)各种贷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