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改革发展不适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