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