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