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