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