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