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说明等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