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荆门篇章提供法制保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