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