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