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应当与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以及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衔接。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