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处置,并及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处置工作,并依法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