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处置,并及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处置工作,并依法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