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