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通告全体业主,必要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