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通告全体业主,必要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