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