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