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