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