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