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并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通报工作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